先行支付制度如何破冰重生?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12-29 02:31) 点击:411 |
一、现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先行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主要包括在以下几种情况: 1、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3、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社会保险法》中先行支付制度的窘境 尽管《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先行支付适用及操作做了一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缺少具体详细的操作指引,施行的过程中还是会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1、配套的实施细则缺位是各地人社部门消极对待先行支付制度的重要原因 目前各地对出台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细则非常不到位。在21个正在准备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的城市中,对于该实施细则何时能够出台,绝大多数城市持模糊的观望态度。细则的缺位,尤其是财务、审计上配套措施的缺位,一方面让工作人员对具体情况无法操作,另一方面也让工作人员的潜在风险增加。 2、另外先行支付后,追偿困难的问题也极大地增加了基金风险。这些风险包括:“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究竟应该以何种形式来证明?如果追偿失败,在财务上如何核销,从而通过审计?如果在没有明确配套细则的情况下,办事人员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发生了问题,如何承担责任?若没有解决上述问题,则先行支付制度很难在基层人社部门有效执行下去。
该文章已同步到:
|